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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研究文獻中心

Center for Research and Historiography, Kaohsiung

The Center 中心介紹
 

開放時間

週三至週五:09:00至12:00,13:30至17:00。

週六至週日:09:00至17:00。

週三至週五採現場預約,週六至週日正常開放,無須預約。 

休館日:週一、週二、國定假日(含連續假日)。


中心地址

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2號(博物館三樓)


中心電話

(07)5312560#325

(07)5312560#310


中心傳真

(07)5319644


中心簡介

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﹙以下簡稱本館﹚「高雄研究文獻中心」係蒐藏高雄暨臺灣歷史圖書資料之專門 圖書室,以支援本館研究典藏、展覽、推廣等各方發展,以及為館外民眾提供研究等完善之服務。文獻中心廣泛蒐集各類型與高雄暨臺灣歷史發展軌跡相關之資料,館藏包含史料、圖書、期刊、地圖及資料庫等,期能發揮高雄暨臺灣歷史文化之蒐藏、研究、教育及交流之功能,進而達成本館成為高雄地區文史知識庫之使命。

為完成前揭任務,文獻中心提供之服務內容主要有四:
1.提供館外民眾研究高雄文史所需之圖書資訊。
2.提供館內各業務單位人員,就其業務所需之專業資料。
3.配合博物館展示內容,提供相關主題之專門性與通識性參考資料。
4.蒐藏與本館發展有關之各類資料。

文獻中心規畫多元典藏及閱覽空間,以提供最親切便捷服務。全區規畫為開放式書架區、現期期刊區、特藏資料區、多人閱覽桌、個人閱覽桌、資料列印、無線上網服務。


Notice 使用須知

總則

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便利讀者使用高雄研究文獻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特訂定本須知。

本須知所稱圖書資料,指本館資料室所藏圖書、期刊、地圖等各種出版型態之資料。

本中心所藏圖書資料,提供本館員工及一般民眾使用。

週三至週日上午9:00至下午5:00 開放民眾使用,中午休息1.5小時(12:00-13:30)。

預約辦法:週三至週五採現場預約,週六至週日正常開放,無須預約。

本中心休館日:週一、週二、國定假日(含連續假日)。


閱覽

1.使用人進入本中心,應自負個人物品保管之責。

2.本中心不提供圖書借閱服務。使用人逕自將本中心設備及圖書資料攜帶出館外,經確認屬實,本館得永久取消其閱覽權利,並依法訴究。

3.使用人進入本中心,應保持肅靜,不得有吸菸、飲食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等行為。行動電話、行動裝置等足以影響其他使用人之通訊器材,聲響應予調至靜音,以維室內寧靜。違規情節重大,且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。


電腦設備借用

1.本中心電腦設備限查尋本館館藏目錄、電子資料庫及網路學術資源,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、收發私人電子郵件、瀏覽色情等非法網站、進行電腦遊戲、聊天、寄卡片、寫履歷與自傳等。違規情節重大,且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。

2.本中心電腦設備之借用時間,每次以二小時為限,如無人預約借用,得予延長二小時。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其他電腦設備。如申請時,電腦設備已全數借出,申請者可登記預約。

3.電腦設備之借用,申請人應親持本館識別證或閱覽證至本中心服務臺辦理借用,申請人應依本館編定之電腦設備,並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使用,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。


圖書資料及設備遺失毀損賠償

1.使用人使用本中心各項設備及圖書資料時,應善加珍惜。如有破壞、污損、遺失、撕毀、缺頁、圈點或評註等情事,應依下列規定負完全賠償責任:
(一) 硬體設備應照定價二倍賠償。
(二) 圖書資料應自購相同版本以為賠償,如為套書性質者以整套購置為原則。

2.無法購得同一版本圖書賠償時,於徵得本館同意後,得以新版本賠償之,或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:
(一) 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二倍計價。
(二) 以基本定價定價者,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。
(三) 以外幣定價者,依賠償日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。
(四) 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之二倍計價。
(五) 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,無法查出面數者,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;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五元計價,無法查出面數者,每冊以新臺幣二千元計價。

3.無法購買同一刊期期刊賠償時,依下列規定計價賠償:
(一) 以現行期刊一年訂費之二倍賠償。
(二) 目前已停刊者,依館藏該期刊最新一期所刊年訂費之二倍賠償。
(三) 屬非賣性質者,依館藏該期刊最新的合訂本計算,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算影印費之二倍賠償。

4.無法購得地圖或特藏資料時,依其價值專案辦理現金賠償。

5.圖書資料之附件遺失,且無法購得相同版本者,得徵求本館同意後,以新版本賠償,或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。

6.以原資料及新版資料抵賠者,應於向本中心申明後一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;以現金賠償者於申明後十四日內繳清賠償金額。賠償手續未完成者,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。


附則

1.本須知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2.凡未遵守本須知,且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,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。違規情節重大,且有違法情事者,本館將依法 訴究。

3.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,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,如有違法及涉賠償事宜,由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
4.本須知經本館簽核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